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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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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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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实际,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2117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以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来源于南宁市本级财政拨款,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四条 科研经费按照规范使用、科学监管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研经费项目管理,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情况,提出项目支持计划;对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列入部门项目库管理,结合年度科研经费预算安排,逐年实施;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组织项目结题;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科研经费预算安排;会同市科学技术局下达项目经费计划;办理科研经费拨付手续;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决算;落实项目配套经费;规范项目经费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支持对象、方向和方式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主要支持对象是在南宁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支持驻邕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与南宁市企业开展且实施地点在南宁市的产学研项目。用于软科学研究的经费支持对象还包括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

第七条 科研经费主要支持本市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设立的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

科研经费优先支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发项目。

第八条 科研经费主要采取以下补助方式:

(一)前资助。前资助是对项目活动所需成本给予部分财政补助方式。

(二)后补助。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第四章 经费开支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

第十条 项目经费开支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开展科研业务支出的各类费用,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试验场地(土地)租金以及其他支出等。

3.劳务费:包括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临时聘用、无其他固定收入来源的人员,其劳务合同中的工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单位长期聘用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人员不属于劳务费支持范围。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设备依赖程度低、实验材料耗费少的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在对间接费用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进行分配时,科研人员由所在项目负责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有关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  采用前资助方式进行支持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该按照第十条所列的开支范围来编制支出预算,对于后补助获得的经费参照第十条所列的开支范围进行使用。

第十二条  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第十 项目管理费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管理,为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项目指南的制定和发布、产业技术预测和研究、项目立项和预算评审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奖励、科技管理人员培训及根据科研管理需要而开展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年度预算(一般不超过年度研发资金总额的5%)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五章 项目预算的编制

第十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 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应当全面反映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对于自筹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证明,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或其他财政资金不能作为自筹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应当围绕项目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进行编制,以满足项目实施的合理需要。

(三)支出预算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说明。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业务费中的各类费用合并编制预算,统筹使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四)多个单位联合申报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资金预算等。

第十 市科委托,专业机构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第六章 项目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对获得立项的项目,财政下达项目预算经费。市科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下达的项目预算,与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项目任务书,其内容应当包括项目预算内容,项目预算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财政市科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项目经费。市科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约定,足额落实自筹经费。

第二十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

除设备费外的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不再审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项目承担单位出台的预算调整制度和办理调剂手续的材料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工作依据。

第二十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经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总额不变、在参与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项目合同(任务书)计划认真组织项目实施,规范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对项目经费设立专账,对项目财政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和偿还债务,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间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对一般业务费支出,项目承担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等其他创新主体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设备费、劳务费、大宗业务费等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现金支出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不具备刷卡或银行转账条件情形下的现金支出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市科学技术局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实现资产共享。企业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科研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因故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由市科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并停止拨付资金,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项目被撤销的,追回全部项目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财政资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在项目实施期末组织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市科应完善综合绩效评价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

第三十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经相关程序确定为免责的,项目形成的实物资产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未能免责的须将项目全部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科报告,同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报送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及效益指标等情况。

第三十  对信用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项目承担单位,经单位申请并获市科批准后,可对其承担的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试行包干+负面清单制管理,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项目团队自主决定使用。通过技术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财务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监管,市科适时组织抽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对同一科研项目,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实行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对科研活动的监督检查频次。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对实施周期3年以上且财政资助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结合项目关键节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科应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市科应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及调整、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研发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研发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研发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虚列支出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预算;

(七)未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八)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九)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项目经费管理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十条 加强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 对违反本办法使用和管理经费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与协作单位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 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预算审核、经费分配等环节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经费、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经费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经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

章 附 则

第四十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十五 本办法自2023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231日。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2017年制定的《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南财2017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