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文章搜索:
科技动态 通知公告

科技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21日 11:17 浏览次数:[47][加大字号][减小字号][还原]

各县(区)科技部门,各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盘活优势科技资源、激发市场活力,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根据《南宁市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方案》(南办发〔2016〕106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18〕2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南宁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1日

 

南宁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南宁市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方案》(南办发〔2016〕106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18〕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盘活优势科技资源、激发市场活力,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升级打造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加快建设自主创新示范区,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指市政府向本市中小企业及创新创业团队发放,用于支持其在科技创新创业活动中购买科研服务的一种支付凭证。中小企业及创新创业团队向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科研服务时使用创新券,收取创新券的机构持创新券到运营机构兑付。

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经费,主要用于兑付已发放使用的创新券和支付政府购买创新券过程管理的服务费用。创新券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可将创新券资金作为成果转化类收益自行处置。

第四条  创新券采取实名登记备案制,每张券均有唯一的备案编号,不得买卖、转让、赠送,不重复使用。创新券申领兑付采取“常年受理、分次发放、先到先得、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管理机构。市科技局是创新券的管理机构,负责创新券政策制定、决策指导、审批、绩效评价等工作,遴选并委托创新券管理运营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管理创新券,为创新券实施提供协调保障。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预算管理并下发年度预算资金,参与提出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科技局开展绩效再评价和经费使用监督检查。

第六条  运营机构。运营机构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管理、年度预算编制报审和管理机构交办的工作,具体办理创新券相关的申请、审批、发放和兑付等事项,由市科技局委托具有良好科技创新服务工作基础和条件的机构承担,并拨付相关工作经费。

第七条  推荐机构。推荐机构是为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创业服务和创新券申请服务的机构,包括市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

第八条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负责为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科技服务,接收并申请兑付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主要从能够接收创新券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录取,经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公告。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九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一)中小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须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2.与开展合作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近两年市级(含)以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各级别比赛获奖企业(团队)优先支持。

(二)创新创业团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具备法人资格,尚未注册企业;

2.已入驻市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孵化载体之一。

第十条  创新券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向特定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购买测试检测、试验研究、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技术转移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等科研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专利代理、软件著作权注册等知识产权申请过程所需服务,以及工业设计类服务和科技金融类服务,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申领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除创新券专项资金外,应未获得过任何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已获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不得再申请市本级财政资金补助。

第四章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申请入库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注册的独立企事业单位,运营1年(含)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服务规范。

(二)具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拥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科技服务平台、技术装备、场地设施等条件。

(三)科技服务平台属于研发创新类平台的,拥有仪器设备总价值一般不低于200万元;属于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国家规定需要行业准入的,应具备相应资质。

(四)具备开展相关科技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专职人员应不少于5人。开展研发创新类服务的,应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

(五)具备保障科技服务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具有开放共享的管理体制和实现良性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申请入库实行常年受理、分批核准制度。申报机构向运营单位提交入库申请,运营机构分批集中组织核准并将核准结果报管理机构审定,通过审定的拟入库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解除的,由管理机构下达入库通知并统一对外发布。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提交的科技服务平台已获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采用简易模式核准,以材料评审为主,必要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其他情况采取常规模式核准,通过材料评审后,运营机构应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申请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入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宁市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入库申请书》;

(二)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营业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使用合同(复印件);

(四)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机构专、兼职人员名册,专职骨干人员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学位/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特定科技服务业务执业资质证明或资格证(复印件);

(七)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下属科技服务平台名录及服务内容、合同签署方式、接收创新券主体、资金垫付方式、创新券兑付方式、服务流程等;

(八)荣誉、资质、以往业绩等其它有关证明材料(非必须提交项)。

第五章  申领与发放

第十五条  每一年运营机构发布创新券工作指南,明确本年度创新券工作重点和安排。运营机构常年受理、分批发放创新券,每年企业或团队可多次申领创新券。

第十六条  申领发放流程如下:

(一)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根据科技活动安排,随时提出领取创新券申请。其中,中小企业直接向运营机构申领创新券,创新创业团队获得推荐机构推荐后向运营机构申领创新券。

(二)运营机构根据申请先后顺序及优先支持规定,分批次对创新券申领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发放方案,报管理机构审批通过后,将拟发放名单和金额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解除的,运营机构发予创新券。

第十七条  同一年度每个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申领创新券获得的最高补贴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申领的创新券额度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结果四舍五入后取整,核定比例如下:业务合同技术交易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50%的比例核定,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0%的比例核定,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0%的比例核定;超过50万元的部分,不再予以创新券补贴。

第十八条  申领创新券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中小企业

1.《南宁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中小企业);

2.与具备使用创新券资格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签订且经全国统一技术市场各登记点登记的技术合同;

3.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5.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相关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辅证材料。

(二)创新创业团队

1.加盖推荐机构公章的《南宁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创新创业团队);

2.与具备使用创新券资格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签订且经全国统一技术市场各登记点登记的技术合同;

3.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营业执照副本和载体级别证明材料。

第六章  使用与兑付

第十九条  创新券实行有效期内使用制度,原则上应在创新券获批之日起三个月内使用。无故未在规定有效期内使用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领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完成技术合同约定服务后,向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收取创新券,即完成绑定使用。

如因开展重大科研项目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绑定使用或无法完成使用的,应由中小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向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理由及中期总结等材料。运营机构经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估)认为合理的,并报请管理机构批准,可延长使用期限或收回创新券,相关操作不影响企业或团队继续申领创新券。延长使用期限的,最迟应在创新券获批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使用,且资金拨付应当在科技活动完成之后进行。

第二十条  创新券实行每季度固定时间集中兑付制度,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应在创新券完成绑定使用的当季度申请兑付。第四季度申请兑付的创新券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下达之后的首个集中兑付期兑付。申请兑付创新券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南宁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二)与申领创新券提交技术合同对应的发票和银行转账凭据复印件;

(三)已进行绑定使用的创新券;

(四)科技服务成效证明材料,如项目总结、检验检测报告、专利、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和兑付创新券。对申请材料不实、恶意串通、蓄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创新券及已兑付资金,取消后续申请使用创新券资格,列入科研领域黑名单并推送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惩戒。构成违法的,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对使用创新券购买的科技服务,须严格按照第十八条所签技术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并在企业或团队申领创新券时提供必要支持。对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拒不配合申领创新券的,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可暂停或撤销其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企业和团队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要求运营机构、推荐机构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对企业和团队提交的资料和科研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关闭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 广西网警ICP备案